关于对安顺市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瀑布山泉饮用水生产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包装饮用水抽检不合格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于2024年7月23日对安顺市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瀑布山泉饮用水生产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8月16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结论不合格,不合格原因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核查。
二、产品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通过调查,2024年7月23日当事人共生产410桶(规格18.9L/桶)包装饮用水,至2024年7月24日时全部售罄,销售价格为1.5元/桶,违法所得共计615元。出现抽检不合格情况后,当事人积极排查原因并向各经销商发布召回,但未实际收到相关的包装饮用水。通过整改后,当事人于2024年8月29日将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论为合格。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壹拾伍元(¥615.00);2.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65000.00)。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陆万伍仟陆佰壹拾伍元 (¥656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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