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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5-12 09:50 浏览量:0次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贵州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169274187XM
法定代表人:曹洪涛        职务:企业法人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瀑韵天城中心商业区A1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调查情况
     2017年4月24日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联合黄果树环境保护分局对你公司《黄果树新城中心商业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1、该项目于2009年12月17日取得贵州省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发展和改革局的立项批复(黄发改批[2009]9号),于2010年5月开工建设,主要建设商业楼、银行办公楼、商铺、公厕等商业综合体;2、该项目一期工程于2012年9月全部建成,并通过规划、消防等验收;三期工程目前基本完成,仅通过节能验收,正在开展其他验收工作;二期未开工建设。建成的公厕、办公楼等主体工程配套建有化粪池;3、现场未能提供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部门批准的相关资料。  
    二、环境违法证据及违法条款
     以上事实有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联合黄果树环境保护分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相关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法律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17〕第6号)、送达回执等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决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法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肆万元(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黄果树风景名胜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支行黄 果树支行  
    收款账号:23487001040004103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安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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