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果树旅游区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评定标准(试行)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560355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1-1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黄果树旅游区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评定标准(试行) |
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省市场监管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工作方案》(黔市监办发〔2024〕6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相关要求,为稳妥推进我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确保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评定工作规范有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黄果树旅游区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评定标准。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及《工作方案》规定,充分发挥我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标准统一、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以自主申报为主、单位推荐为辅的方式,稳妥开展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评定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形成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个体工商户,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内生动力和发展质量。
二、评定原则
(一)基础标准:“名特优新”(即:知名、特色、优质、新兴)个体工商户评定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选拔,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二)数量比例:评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量应当控制在本地“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当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四种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对同属多类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其培育意愿或符合程度认定为其中一类。同一自然人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原则上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入库。
(三)时间安排: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当年8月中旬起,在省市场监管局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依托培育平台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当年10月15日前完成分类。“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评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个体工商户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进行自主申报,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由所在乡镇分局进行实地走访核实,同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通过组织召开相关会议进行评审认定,对拟进行评定为“名特优新”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确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
(二)部门推荐。黄果树旅游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辖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等进行推荐的,但需事先征求得经营者本人同意,按照《安顺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推荐审核评定办法(试行)》文件要求开展,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
经过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标注和公示。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不予认定。
四、评定标准
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在30万元(含)以上;或者在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需经税务部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名(含)以上人员缴纳社保的记录;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知名”类评定标准
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省、市级及以上荣誉;
二是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三是拥有专利权或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商标(个体工商户申请或经营者个人申请的商标均可);
四是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的;
五是相关部门推荐的。
(二)“特色”类评定标准
指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二是从事本辖区范围内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证书;
三是经营县级及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特色餐饮名店,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
四是从事旅游餐饮、航空、蜡染等安顺特色产业,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
五是相关部门推荐的。
(三)“优质”类评定标准
指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或传统老店的(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皆碑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二是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三是经营者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县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
四是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五是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六是相关部门推荐的。
(四)“新兴”类评定标准
指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二是依托互联网从事网店销售、直播带货、网络创作、网络中介、自媒体、远程服务等,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三是在实地经营基础上,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量或口碑评价较为突出,且无不良记录;
四是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五是相关部门推荐的。
(五)评定负面清单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一)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另外,经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推荐、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评定。
五、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3.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4.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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