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果树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黄果树旅游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334069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1-22 | |
文 号: | 黄管委发〔2020〕1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黄果树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黄果树旅游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工管委各部门、各垂管部门、各管理处、综合执法大队:
经管委领导同意,现将《黄果树旅游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果树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22日
黄果树旅游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8〕27号)及《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府发〔20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三条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社管局)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依托市级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增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保障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康复救助对象。康复救助对象为黄果树旅游区户籍,或在本辖区内领取居住证的经济困难家庭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第五条 优先考虑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事实无人领养的残疾儿童及其区工、管委规定的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
社管局要在市残联的业务指导下,积极探索救助6岁以上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及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第三章 救助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救助内容。
(一)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视功能训练、低视力助视器验配。
(二)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三)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四)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五)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六)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第七条 救助标准。
(一)手术类:手术费补助每人不低于15000元(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4次调机费)。手术费用不足15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二)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助训练费不低于12000元,每年训练最长不超过10个月。
(三)辅助器具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每人补助不超过1000元(含产品及评估适配费用);装配假肢、矫形器,平均每人补助5000元(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助听器每人补助不超过6000元(含全数字助听器2台、验配及1年内调试);人工耳蜗产品,每人补助不超过5万元。
(四)同一项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仅补助1次,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补助不超过1次(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
第四章 救助对象的筛查、申请和审核认定
第八条 筛查。社管局定期开展残疾儿童初筛,建立初筛档案,在每年开展的残疾人数据动态更新工作中及时掌握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并进行实名制管理。
第九条 申请。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乡镇社会事务办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第十条 审核。社管局对残疾儿童监护人提交的康复救助申请,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康复救助手续。
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社管局与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乡镇社会事务办核实家庭经济状况,由社管局根据残疾儿童救助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审核、认定,按程序办理康复救助手续。
第五章 救助服务与评估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市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需到市外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必须由市级以上残联和卫生计生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须出具报告,确需到市外医疗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须按程序报社管局进行申请和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 社管局要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保持与市级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密切联系,形成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机制,实现动态监测,及时评定康复服务效果。评估结果要立档存放。
第十三条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经定点康复机构系统康复训练后,由市级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专业评估,确不适合该类康复的,由社管局向其监护人作出说明,并终止康复救助。
第六章 资金保障、结算及管理
第十四条 管委会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财政局要合理统筹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以保障。
第十五条 对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或享受其他财政补助的基本康复服务项目,仅对残疾儿童家庭自付合规费用部分予以救助。
第十六条 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第十七条 市级定点或报市、区两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康复机构报市残联核准,由市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结算,自付合规费用不足部分由社管局商财政局、扶贫办等相关部门,据实列支。
第十八条 财政局、社管局、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救助资金必须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社管局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要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担。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政局、社管局、扶贫办等部门要强化协作,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管局、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宣传工作,让全社会了解残疾儿童康复的重要意义,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
第八章 定点康复机构名单
(一)智力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安顺市妇幼保健院、安顺黔中医院、贵阳市妇幼保健院、贵阳市云岩区欢乐船特殊儿童教育康复中心、贵阳南明区爱心家园儿童特殊教育康复训练中心、贵州福万康康复医院、市残联认定的其他定点机构。
(二)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安顺市妇幼保健院、安顺黔中医院、贵阳市妇幼保健院、贵州福万康康复医院、市残联认定的其他定点机构。
(三)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安顺市妇幼保健院、安顺黔中医院、贵阳市云岩区欢乐船特殊儿童教育康复中心、贵阳南明区爱心家园儿童特殊教育康复训练中心、贵州福万康康复医院、市残联认定的其他定点机构。
(四)儿童语言训练康复机构:安顺黔中医院、市残联认定的其他定点机构。
(五)儿童矫治手术定点机构:安顺市妇幼保健院、市残联认定的其他定点机构。
(六)假肢大、小腿装配定点机构:安顺黔中医院、市残联认定的其他定点机构。
(七)矫形器装配定点机构:安顺市妇幼保健院、安顺黔中医院、市残联认定的其他定点机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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