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果树旅游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9-38771 | 信息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02-2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黄果树旅游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黄果树旅游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确保扑火救灾工作高效有序实施,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安顺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森林火灾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见附件9.1)。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区级指挥机构
2.1.1 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
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领导下,成立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指挥长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区应急办主任、林业绿化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公安分局局长及事发地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林业绿化管理服务中心、区经发局、区社管局、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建设局、区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区农牧水管理服务中心、区卫生计生管理服务中心、区传媒中心等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区林业绿化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全区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申报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等森林防火项目;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加强林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时,确保做好森林火场应急通信保障;负责组织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区场供应管理工作;负责指配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频率,配合森林火灾现场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电通讯系统;协调排除防止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无线通讯畅通。
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区社管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技术科研攻关,做好森林火灾预防与处置的科技支撑工作;负责指导开展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对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因公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评定烈士的审核,牵头与残联及医疗机构对伤残等级评定。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火灾发生地公安民警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组织对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和查处;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加强森林防火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风景名胜区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措施。
区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物资车辆的调度工作。
区农牧水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指导设在林区或在林区周边农地秸秆禁烧工作;协调指导加强林区农村生产生活用火的管理;当农地发生秸秆焚烧时,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气象卫星遥感火点监测,按时提供长、中、短期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发布高火险天气预警;指定火灾现场附近气象台、站适时进行天气监测预报;根据天气条件做好人工增雨作业。
区卫生计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做好火灾区域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电台、电视台进行森林防火的宣传报导;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警报、林火行为预测预报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区新闻传媒中心:负责制定森林火灾的新闻发布方案,负责组织起草新闻通稿,负责组织新闻及网络媒体、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预防知识普及,加强舆情监测并正确引导舆论。
2.1.2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绿化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森林派出所所长担任。工作职责:负责督促落实区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督促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应急管理;督促指导镇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执行;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的应急演习、演练;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组织加强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报送区指挥部、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党工委、管委会;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负责森林防火专家组的联系工作;承办省、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处置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指挥处置较大森林火灾,指导一般性的镇政府应对处置工作。
2.1.3 区应急专家组
区指挥部聘请森林防火高级职称技术人才组成区森林防火专家组,建立专家数据库,动态更新。专家组负责森林火险、火情的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为管委会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2 镇级指挥机构
镇政府要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常态下的日常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镇政府各站所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相邻镇要建立跨区域应急协调应对机制。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类
森林火险等级是指火灾发生的危险性或可能性大小。它是根据气温、湿度、降水量、可燃物含水率和连续干旱的程度等确定的。目前,国家防火办和国家气象局规定,森林火险用五级制表示:
1级:为低火险级或无火险级,表示不燃,即不易发生火灾。
2级:为较低火险级或弱火险级,表示难燃,即一般难以发生火灾。要注意林区野外用火安全。
3级:为中等火险级,表示可燃,即可能发生火灾,但一般不易蔓延,较易扑救。要控制林区用火。
4级:为高火险级,表示易燃,即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容易形成火势蔓延,不易扑救。要禁止林区用火。
5级:为最高火险级或特大火险级,表示强燃,即极易发生火灾,而且极易蔓延,难以扑救。要严禁林区一切用火。
森林防火期内,气象和森林防火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提醒基层各地和有关部门提前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3.2 监测预警
风险监测:区级有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负责森林火灾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森林火灾监测工作的质量;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森林火灾有关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观察了解森林植被含水率的变化状态,通过卫星监测、高山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和方式形成立体化监测覆盖体系。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森林火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及时向社会发布高火险等级等有关信息。重点对以下对象进行监测监控: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林区重要油库和设施;重点林区、重点地段、重要路口、坟山墓地;林区居民聚集区、村寨。抓好森林火灾火源管控,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和监测体系,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加强日常监测。
风险预警: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和Ⅱ级预警信息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审批,Ⅲ级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负责,Ⅳ级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负责。
3.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市指挥部及时要向省指挥部上报情况,并赴预警地区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基本要求
当发生森林火灾时,事发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1.2 时限要求
(1)当发生Ⅳ级森林火灾时,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必须在40分钟内向管委会报告,1小时内向市安全监管局报告。
(2)当发生Ⅲ级森林火灾时,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必须在40分钟内向管委会报告,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市林业局在接报后的2小时内上报省政府应急办、省林业厅。
(3)当发生Ⅱ级、Ⅰ级森林火灾时,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必须在40分钟内向管委会报告,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市林业局在接报后的2小时内上报省政府应急办、省林业厅。
4.2 先期处置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及时启动本级权限应急预案,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危险人员疏散,科学组织扑救,控制火势蔓延。
5 应对处置
5.1 应急响应
发生森林火灾,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各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根据森林火灾发生面积、因灾死亡人数火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森林火灾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在下级预案启动的同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省级处置预案,并赴现场开展指导处置工作;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启动本预案,市指挥部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指导处置工作;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启动区级预案,管委会组织力量开展处置工作。
5.1.1 Ⅰ级和Ⅱ级响应
启动程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管委会提出启动I级或Ⅱ响应建议,经管委会办公室按照程序报批同意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启动应急响应和级别。
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启动后,在省市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下,区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现场应对处置:区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组职责任务。各工作组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省、市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5.1.2 Ⅲ级响应
启动程序: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管委会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经管委会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同意后,由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启动应急响应和级别。
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启动后,在省市区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下,区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进行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现场应对处置:区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组职责任务。各工作组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各工作组职责分工:成立应对处置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应急专家组、医疗救护组、社会维稳组、后倾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承担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任务,各工作组要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及其职责。职责要明确到组,任务要细化到部门。
终止程序:森林火灾危害基本消除,按照程序报批终止应急响应。
5.1.3 Ⅳ级响应
启动程序: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根据区指挥部办公室或区领导指示,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对处置工作。
5.2 善后处理
做好补贴、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有关善后工作。
5.3 处置评估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区级林业绿化管理服务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将应对森林火灾处置情况系统回顾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原则上60个工作日报管委会和市林业局备案。
5.4 处置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在森林火灾事故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调查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森林火灾案件调查,查明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及建议。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伍,扑救森林火灾以受过专业培训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力量为主,驻军、武警其他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7.2 物资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保障本地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7.3 资金保障
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5 科普宣传
地方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成员单位应将森林防火知识纳入本部门科普学习范畴,加强宣传教育。
7.6 应急演练
按照本预案,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经常性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时,区指挥部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附 件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级别 |
分级标准 |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Ⅰ级) |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
重大森林火灾 (Ⅱ级) |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
较大森林火灾 (Ⅲ级) |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
一般森林火灾 (IV级) |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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