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水务局 黄果树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水务领域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818829 | 信息分类: | 信息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6-1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安顺市水务局 黄果树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水务领域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
安顺市水务局 黄果树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水务领域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委托单位:安顺市水务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冷朝阳
住 所:安顺市西秀区武当路市综合服务中心大楼17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000097000971
受委托单位:黄果树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曾 琨
住 所: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000097031086
为进一步加强黄果树旅游区辖区范围内水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就水行政执法权委托事宜协议如下:
一、 委托执法范围
黄果树旅游区辖区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权限内水行政处罚权。乙方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对辖区内所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水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指导和监督乙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水行政处罚行为。
2.乙方违法实施水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乙方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乙方违法或不适当的水行政处罚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乙方违法实施水行政处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4.甲方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业务知识培训学习。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水行政处罚行为。
2.乙方在履行水行政处罚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按法律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3.乙方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甲方委托的水行政处罚行为。
4.主动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参与配合甲方的行政执法检查、巡查等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甲方的名义制作水行政处罚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甲方书面反馈水行政处罚工作开展情况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水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4年5月31日至2027年5月30日止。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前30日内,需要继续委托的,双方经商定后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五、对外公告
本委托协议签订后,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将委托协议向社会公布。
六、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委 托 单 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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