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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果树旅游区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4-01 08:55 浏览量:0次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黄果树旅游区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全区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4〕 17 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13号)、《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安顺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市办发 〔2022〕1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殡葬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对殡葬工作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全面推进殡葬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殡葬管理体制机制,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提升黄果树旅游区形象,构建覆盖城乡、规范有序、满足需求的殡葬服务体系,建立权责清晰、治理有效的部门监管机制,推动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生态的殡葬治理方式,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殡葬方面的操心事、烦心事。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加强各级党委对殡葬事业的全面领导,加大统筹推进力度。发挥政府在规划编制、土地供给、经费投入、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监管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提高殡葬服务能力,完善殡葬设施建设,规范殡葬服务管理。

——坚持依法监管,规范秩序。建立健全综合协同监管机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发挥政策导向、规划引领、价格调节、党员干部带头等作用,提升服务、强化监管,推动形成殡葬服务管理新格局。

——坚持公平可及,群众受益。把以人民为中心、满足群众殡葬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推进殡葬改革与完善殡葬服务供给相结合,优化殡葬资源配置,健全殡葬服务网络,完善基本殡葬服务制度,确保实现公平可及、群众受益。

——坚持深化改革,移风易俗。把文明绿色理念贯穿殡、葬、祭全过程。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新风尚,弘扬优秀传统殡葬文化,提升殡葬文明程度。

(三)主要目标

2023年下半年开始实现各镇重点村(居)集中治丧服务全覆盖,其他村(居)力争在2024年底前完成集中治丧。2023年下半年黄果树旅游区辖区内全域火化,并实现火化区域集中安葬(放)区镇村级设施全覆盖;“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殡葬服务供给比较充分、文明绿色殡葬方式逐步普及、殡葬监管执法规范有效、殡葬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的殡葬服务管理体系。到2030年,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体系、殡葬文化体系、殡葬治理体系、殡葬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定型,殡葬治理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文明、绿色、现代殡葬新风尚广泛普及。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活人墓”及散埋乱葬长效机制

建立“活人墓”长效管理机制,将“活人墓”整治纳入乡镇高质量发展目标考核内容,进一步巩固“活人墓”集中专项整治成果,对“活人墓”一律拆除,恢复土地原貌。建立健全村(居)发现报告、乡镇组织拆除、区级统筹调度的治理机制,并将有关要求和源头治理任务分解到岗到人,推动乡镇、村(居)基层干部认真履职,逐户上门宣传到位,公布举报电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治理修建“活人墓”;将散埋乱葬治理工作纳入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遗体未火化装棺土葬、骨灰二次装棺土葬建大坟、迁坟建大坟、老坟改扩建大坟、遗体未火化乱停乱放、遗体火化后骨灰乱停乱放等,对参与修建“活人墓”及散埋乱葬行为的,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进行处置。

(二)推进殡葬设施建设

1.完善殡仪服务中心建设。2023年下半年底前完成区、镇两级殡仪服务中心(殡仪馆)项目建设,力争在2024年12月底前实现全区各村(居)集中治丧场所的全覆盖。

2.完善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2023年上半年前完成全区公益性公墓建设。

(三)推行集中治丧

黄果树镇大三新村,白水镇洒把村,龙宫镇龙潭村从2023年下半年起开始实行集中治丧;其他有条件的村(居)按照工管委的具体要求实行集中治丧,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及殡仪服务站内进行,禁止占道停尸治丧。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在丧葬活动中举行正常的宗教仪式,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对不便于在规定的集中治丧场所办理丧事活动的边远乡村居民,可以在不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不污染环境、不影响村容村貌等情况下,就近办理丧事活动。其他村级力争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集中治丧。

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人员,医疗机构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属地殡仪服务机构,由殡仪服务机构派出殡葬专用车辆进行遗体接运处置,救护车辆和其他非殡葬专用车辆不得开展遗体接运业务。殡葬服务机构要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与逝者家属签订服务合同,出具合法结算票据,保证中低价位殡葬服务和用品足量提供,严禁诱导、捆绑、强制消费。

(四)推行全域火化

2023年下半年(具体时间另行公告):火葬范围为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死亡人员。

坚持遗体火化与骨灰处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千方百计巩固和提升火化率。制定针对火化的一系列配套措施,加强遗体火化和骨灰监管。遗体火化后,骨灰凭《安顺市骨灰领取去向承诺》进行安葬,提供火化服务的各殡仪馆每天适时将《安顺市骨灰领取去向承诺》推送区社管局,区社管局将骨灰去向及时发送辖区内公墓和乡镇落实跟踪管理服务,对于骨灰去向与承诺不符的,严厉制止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提供火化服务的民办殡仪馆,由殡葬管理机构派专人监督管理,加强对遗体处置和相关证件出具审核的监管,避免接收来源不明遗体、轻率或错误火化遗体,严厉查处虚开、倒卖火化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风建设,推进廉洁从业,严厉打击殡葬领域涉黑涉恶行为。

(五)推行集中安葬

1.2023年下半年(具体时间另行公告),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死亡人员的遗体必须进入公墓(骨灰堂)安葬(放)。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区域新建坟墓。

2.2023年下半年(具体时间另行公告),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不得重建、改扩建,不得采用石材、砖、混凝土、瓷砖等不可降解材料进行硬化。禁止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3.占用耕地、林地的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均于2024年底前完成迁移入公墓、骨灰堂,迁移费由政府统筹解决。

4.鼓励未占用耕地林地的散葬坟墓迁入公墓,未迁的必须于2025年底完成植树绿化遮掩,或者深埋不留坟头,要达到不影响观瞻的效果。

5.强化对公墓的依法管理,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公墓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改扩建的公墓予以纠正,禁止建造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禁止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严禁在建设期内未经验收预售墓地。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确保家庭成员自用外,墓地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加强对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价格监管,实施收费项目公示管理制度,依法严厉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巧立名目捆绑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提供给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使用。

(六)推行节地生态葬

进一步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景区形象,按照《黄果树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果树旅游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和奖励节地生态葬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黄管委办发〔2018〕36号)文件要求,按照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对节地生态葬进行奖补。促进节地生态葬率达到逐年提升。

三、改革内容

(一)深化殡葬习俗改革

1.加强宣传实现源头治理

把殡葬移风易俗与巩固脱贫成果、美丽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整治、推动乡村振兴、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有机结合起来,涵育居民群众道德素养,培树社会文明新风,增强抵制陈规陋习的行动自觉。坚持疏堵结合,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集中治丧场所建设、管理和使用,以优良设施和优质服务引导促进习俗改革。建立健全镇、村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充分发挥信息报告、政策宣传、上门服务、制止陋习等作用,把丧事简办、文明绿色殡葬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强化群众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加强正向激励引导。

2.发挥党员干部模范作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要求,全区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形成党员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积极做好推动殡葬改革的“四个带头”,即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倡导党员干部厚养薄葬、丧事从简、文明治丧。对党员干部存在违规土葬、散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3.健全殡葬服务普惠制度

贯彻落实《黄果树旅游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和奖励节地生态葬实施方案(试行)》,不断完善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坚持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性,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加强基本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对承担基本殡葬服务职能的殡葬服务机构,落实税费减免配套优惠政策,确保其更好地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4.强力引导开展集中治丧

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村(居)和城镇属性点村(居)行政区域人员(含外来人员)死亡后必须在区级殡仪服务中心集中治丧;其他在家治丧的,禁止占用公共场所、妨碍公共秩序、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治丧时间不得超过5天。各镇人民政府要在镇、村(居)等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建立殡仪服务站,引导、规范群众开展文明治丧活动。

5.规范程序实现全域火化

火葬区域内人员死亡后,死者亲属应在6小时内向居住地殡葬信息员、协管员或所在单位殡改办报告治丧和火化安排情况,接报人应在6小时内报请所属乡(镇)殡改办或区殡改办联系殡葬服务单位做好相关服务;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机构必须在30分钟内通知殡葬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遗体存放在太平间一般不能超过24小时。

尊重国家规定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应当在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安葬地安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国家对烈士、军人、宗教教职人员、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运送、火化遗体,必须提交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签发的死亡证明;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刑事案件被害人遗体按照贵州省《刑事案件被害人遗体处理办法》执行。

区殡改办、各镇、各相关单位要向社会公布殡葬管理联系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

6.强化举措多形式实施安葬

积极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积极宣传和因地制宜推广骨灰撒海(河)、花坛葬、树葬、草坪葬、深埋等葬式葬法。加大对生态式、园林式、花园式经营性公墓建设的指导力度,依法对殡葬设施公益性墓区配建和绿化达标情况进行监管。贯彻落实黄果树旅游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奖补力度。加强乡村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建设。

遗体火化后,骨灰必须寄存在骨灰寄存处或葬于公墓,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居住在本行政区域的国家公职人员死亡后,骨灰应寄存在区殡仪服务中心骨灰寄存处或葬于区级经营性公墓;需要返回出生地所在乡(镇)公墓安葬的,必须报区殡改办批准。其他死亡人员的骨灰可葬于农村公益性公墓,也可寄存在区殡仪服务中心骨灰寄存处或葬于区级经营性(或区、镇级公益性)公墓。鼓励骨灰抛撒、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运送遗体、骨灰和出殡途中禁止燃放鞭炮、抛撒冥纸。

(二)推动殡葬设施建设

7.统筹规划布局

立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和群众殡葬服务需求,将殡葬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规范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和配置标准。统筹规划布局好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等设施,明确每个殡葬项目占地面积、建筑规模、投入资金,分类、分年度、分步骤推进项目建设。严格依照规划审批殡葬项目,做好殡葬项目引起的矛盾纠纷防范化解工作,确保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有序推进。

8.筹措建设资金

按照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殡葬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资金通过加强本级财政补助、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省市级补助资金、申报专项债券和上级预算以及引入社会资本投资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解决。

9.全力推进建设

实施殡葬服务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整合资源,集中力量,明确时间,攻坚克难,补齐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短板,加快推进区级殡仪服务中心和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不断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我区殡仪服务中心启动建设项目,2023年6月底前,全面建成区、镇级殡仪服务中心及公益性公墓;统筹加大对村级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力度,力争到2025年底,农村公益性公墓全覆盖。

10.丰富服务供给

坚持以公益性为主体、营利性为补充、节地生态安葬为导向的殡葬服务供给方式,在保障和改善基本殡葬服务的同时,推动殡葬服务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多元化。坚持殡葬服务机构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主导地位,改革体制机制,改善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三)深化殡葬事业改革

11.持续深化殡葬改革

区级和各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落实。区本级和各镇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机制,做好上下衔接、统筹谋划、资金保障和督促落实等工作。通过召开专题会、通报工作情况、建立联合处置工作队等方式,有效解决殡葬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推动殡葬改革发展的合力。遇有重大困难情况,要严格执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12.完善殡葬领域监管执法体系

建立健全殡葬领域监管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机制,明确各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在殡葬设施建设、遗体处置和运输、丧葬用品生产销售、服务收费以及丧事办理、墓地修建、宗教场所殡葬活动、丧葬风俗等监管执法方面的职责分工。联合公安、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对殡葬事务的综合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形成监管执法合力,为促进殡葬管理法治化提供重要保障。

13.积极推进殡葬移风易俗

深化丧葬习俗改革,把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文明村镇创建和乡村振兴考核范围以及全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计划,加快营造文明新风尚。加强宣传引导,以殡葬服务机构、城乡社区等为重要宣传平台,充分发挥传统媒体作用和新媒体传播优势,坚持清明节、中元节、重阳节等重要节点集中宣传与日常引导结合,通过进镇村(社区)、进单位,深入宣传殡葬政策法规,引导群众树立厚养薄葬观念。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和红白理事会、道德评审会等基层组织作用,把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民自治章程,推进村(社区)集中治丧试点建设工作。着力培育现代殡葬新理念新风尚,大力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培育和推广文明节俭、绿色环保的殡葬礼仪。

(四)强化殡葬问题整治

14.整治散埋乱葬和违法违规私建墓地等突出问题

加大对“活人墓”、超标准墓、“住宅式”墓地、豪华硬化大墓等违法违规建设经营安葬(放)设施的整治力度,查处和纠正违法占地建设骨灰安葬设施、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等行为。加大对公路主干道、河道沿线和城镇建成(规划)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等地区散埋乱葬坟墓整治力度,引导现有散葬坟墓迁入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加大对违法安葬行为案件强制执行力度,规范治理违法安葬等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15.整治公墓建设运营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加强对公墓的依法管理,重点强化日常管理。经营性公墓要严格控制墓穴、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应当配建一定比例的节地生态墓区,不断提高节地生态安葬率。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公墓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改扩建的要予以纠正,禁止超规定面积建造墓穴、墓位,禁止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禁止村级公益性公墓违规对外销售。要加强经营性墓地经营者定价行为的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借宗教名义违规建设和经营骨灰存放设施或开展相关经营性活动等行为。

16.整治丧事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严肃查处殡葬服务乱收费、虚假宣传、强制消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等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制止和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严厉查处虚开、倒卖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在医疗机构内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严禁殡仪馆之外的车辆收殓运送遗体;严禁在道路、广场、住宅区等违规占道搭设灵棚,严禁沿街焚烧封建迷信冥品等不文明治丧祭祀行为;严禁在治丧活动中举办淫秽色情低俗演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级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区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殡葬改革推进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殡葬改革的目标要求,提前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在市级殡葬改革实施意见出台后一个月内研究制定区级殡葬改革总体实施方案报市殡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后续一周内报送相关集中治丧服务场所建设规划方案、火化区域推进计划、骨灰监管方案、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方案等系列配套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各镇要参照成立镇级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殡葬改革的目标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镇级殡葬改革工作细化方案,报区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全区殡葬改革工作抓细抓实。

(二)强化责任意识。殡葬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面,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造福当代和惠及子孙的重要方面,是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方面,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的重要方面。全区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殡葬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把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到位,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殡葬服务市场监管、丧事活动管理执法等方面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对乱埋乱葬、违规建墓等行为的强制执行制度;要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殡葬工作的,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从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认识殡葬工作,提高对殡葬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凝聚共识,增强做好殡葬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大决心和勇气,把殡葬工作抓实抓好。

(三)加大投入力度。要建立和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殡葬管理、殡葬执法、殡葬宣传等所需经费,足额落实惠民殡葬基本服务资金,为推进殡葬改革提供有力保障。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国有资本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改善殡葬管理机构和服务单位工作条件。同时,要建立健全殡葬改革保障资金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专款专用。

(四)落实考核问责。强化工作考核、督查通报。各级党委、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将殡葬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市殡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考核方案,推进工作任务、进度及殡葬综合执法效能。定期进行工作调度,由社管局牵头,督查部门配合,组成督查组每半年开展一次工作督查。区殡改领导小组适时召开工作推进会,对工作不力、任务完成靠后或殡葬综合执法效果不理想的部门或乡镇进行全区通报、约谈、诫勉谈话,对推进严重滞后的,区殡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提请工委纪委监委问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新媒体传播优势,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参与殡葬改革的典型事例及各地推动殡葬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树立殡葬为民的良好形象,把社会风气引导好,努力营造人人支持殡葬改革、全社会关心殡葬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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