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规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临时使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由国有林场所属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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